“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会对孩子以后上学有影响吗?我今天就履行所有义务。”1月14日上午,戴某带着5万余元现金来到了阳新法院执行局,将这笔现金放在了案件承办人的桌上。
2020年4月4日,戴某与石某驾驶摩托车相撞,经鉴定,在此次事故中,戴某负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2021年9月15日,阳新法院依法判决戴某向石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3963.93元。同年12月2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人依法向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并通过线上查控系统查控戴某名下财产,但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考虑到春节临近,石某又是一名年纪较大的老人,为尽快执结该案,承办人通过电话多次联系戴某,要求其履行义务,可戴某始终表示未筹集到足额执行款而拒绝出现,承办人遂将戴某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在承办人的劝导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下,1月13日,戴某联系上了承办人,并提出了还款计划。次日上午,正当承办人向石某女儿、女婿做调解工作时,由于害怕失信对孩子上学造成影响,戴某再次来到承办人办公室,主动要求一次性履行执行款,不到一个月顺利执结。
通讯员:杨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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