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县担保公司和县法院执行庭深入大王镇,对贷款案件中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曹某实施拘传。
2017年至2018年,曹某通过阳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三次在阳新农商行借款12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依法对曹某进行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从事养殖业的曹某,一直以效益不好没有资金还款为由拖欠欠款,县担保公司多次安排人员上门找他沟通未果。
执行行动中,法院将曹某拘传到法院。
经过县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李志成耐心释法和教育,曹某于今日还款50000元,已交入县担保公司账户,并保证于2023年9月前还清本息。鉴于曹某悔过态度良好,法院解除了对曹某的强制措施。
县法院表示,诚实守信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依法还贷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欠款企业应当彻底摒弃侥幸心理,积极主动清偿本息。
来源:阳新新闻
记者:范深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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