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业油烟异味废气和餐厨垃圾的治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环保督察工作统一部署要求,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决定即日起,对城区餐饮业油烟异味废气和餐厨垃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含室内外烧烤)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烟油、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者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情况和生产产品的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各餐饮业主自备餐厨垃圾专用桶。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交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理解支持、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12319 7327240
特此通告
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