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职业打假人“钓鱼打假” 阳新法院驳回十倍赔偿

药店出售进口燕窝,顾客以“该燕窝没有溯源码和合格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药店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也水涨船高,但有些人为了谋利当起了职业打假人“钓鱼打假”。近日,阳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钓鱼打假”的涉企民事案件,驳回了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0日,原告衡某在被告阳新某药房购买马来西亚燕窝十盒及免洗除菌洗手液一瓶等总价共计1939.96元,并在购买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经查明,衡某在购买此款燕窝后未食用,并以该燕窝在没有溯源码和合格证的情况下声称具有治疗功效,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阳新某药房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所购的没有溯源码燕窝是否系合格产品;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十倍赔偿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被告阳新某药房为证明其销售产品系合格进口食品,向法院提交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证据,缺乏与本案燕窝间的关联性印证,故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其所销售的产品无法证实系有溯源码的合格燕窝,阳新某药房应予以退还原告购货款。

关于焦点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期获得“10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应当不予支持。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实,原告衡某就相同类型的买卖行为多次提起诉讼,且衡某于阳新某药房购买燕窝时全程录音录像。从其行为与目的来看,衡某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谋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此种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且涉案燕窝存在的瑕疵进而并不能证明该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也没有证据证明对衡某造成误导,故衡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阳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阳新某药房将货款退还给原告衡某;原告衡某将涉案燕窝退还给被告阳新某药房;驳回原告衡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黄石中院,黄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打假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与态度无可厚非,但如若动机不纯,知假买假,以打假之名谋利,实不可取。作为商家,则应积极学习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的责任,尊重规律,尊重市场,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

通讯员:杨李君 陈洁

编辑:胡凌露

审核:秦晨欣

(作者:杨李君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