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住建局推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制度创新护航“千家万户”

新房质量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增强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日前,阳新县住建局在全省率先出台试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单位向保险机构购买,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损坏或影响原设计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承保机构负责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产品。工程质量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发挥市场对工程质量保障作用的重要途径。此举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

县住建局指出,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购买质量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写入《工程质量保证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使用人提供。质量保险保费计入建设成本,其计算基数为投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保险费率由承保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风险评估、参建主体资信、历史理赔数据、保险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保险机构依法将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承担法定责任。

县住建局规定,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参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保修范围和期限有关规定,具体由投保人和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和更换的设备设施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县住建局要求,对已投保项目的购房人(或使用人)提出的维修或索赔申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快速维修或先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应及时发出不予维修(赔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合理理由。承保机构履行维修或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可向建设单位以外的相关参建责任主体代位追偿。建设单位的质量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投保质量保险而免除,鼓励相关单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除不可抗力外,质量保险一经生效,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保险范围和期限不应少于或低于原保险合同的约定。质量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破产或实际停业的,承保机构仍应依法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新举措或将有效化解住房质量矛盾,有利于解决现今社会存在的房屋质量维权难、维权成本高、处理周期长等困惑,可方便快速地解决质量通病或缺陷扯皮不断,切实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通讯员:柯于连

责编:谭明晶  胡凌露

审核:黄健

(作者:阳新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