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市建成区内的违法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城市品质,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2022〕858号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自建房安全防范工作统一部署的要求,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决定即日起,对城市建成区内的违法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旁、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内存在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乱搭乱建棚亭、楼顶雨棚等;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活动板房、临时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对城市建成区内审批到期或无审批的跨街、楼顶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审批期内存在倾覆垮塌移位、悬挂高空坠落等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的店招或其他招牌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或限期拆除,逾期未整改、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执行。

(一)在材料、结构、连接、电器、照明、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二)形状、颜色、大小、数量、材料等与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明确的设施设置要求相关标准规范出入较大;

(三)违法违规、责任主体不明的户外招牌设施。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交由县纪委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妨碍、阻挠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理解支持、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14-3268619

特此通告。

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