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环境,守住“两山”。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为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之际,向群众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倡导公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法治意识,阳新法院公布2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罪”从口入,猎食野生动物需三思而后行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于禁猎期内,在我县某镇区一山场内放置禁用工具铁夹,捕获“三有动物”陆生野生猪獾一只,并予以食用。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根据其自首、认罪认罚情况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阳新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非法采矿,“采”的是刑事处罚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7至8月期间,邀约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借某工程建设公司的名义,聘请工作人员在我县某镇一处山场内通过挖机、啄木鸟等工具开采石头,并将开采出的石头以每吨15至16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经鉴定,二名被告人挖方量共计3万立方米,从中获利26万余元。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因案发后,两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最终,阳新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各一万元,对两名被告人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6万余元予以收缴。
秀丽阳新,楚楚动人,鱼米飘香,林场富饶。长期以来,阳新法院充分发挥坏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案释法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实现蓝全县人民建设蓝天碧水、绿色家园的心愿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肖梦娇
通讯员:向泽勤